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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3-02470 主题分类: 科技_教育,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0
关键词: 知识产权、政策 有效性: 2026-11-19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登记号: GXDR-2023-0010001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烟高〔2023〕22号

 

马山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增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烟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 促进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列入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等工作统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扶持资金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类资助

第五条 专利奖奖励

(一)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商标金奖奖励

获中国商标金奖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地理标志奖励

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拥有2件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原始取得)的中小企业,经认定为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资助5万元;首个认证周期内,持续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通过第三方监督审核,且新增授权2件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并经认定为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再资助5万元。本规定出台前已被认定的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不再予以资助。

第九条 专利转移转化资助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收储、运营和转化。通过收储并运营1年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有效高价值发明专利达到50件以上的,且在区内转移转化10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

对促成区内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100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资助;每增加100件增加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区内中小企业以实施专利转移转化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利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导航资助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上级财政资金已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一)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企业,在省、市贴息的基础上,再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支持,区级单笔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市区三级贴息之和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

(二)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担保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标准化资助

    对当年度已获得烟台市级标准化资助的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其他标准化成果等项目(具体项目参照《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予以资助,资助数额为烟台市级资助数额50%。 

第十三条 质量品牌资助

对当年度已获得烟台市级质量品牌建设资助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好品山东”品牌、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泰山品质认证、市长质量奖(含个人奖)等项目(具体项目参照《烟台市质量品牌建设资助办法》)予以资助,资助数额为烟台市级资助数额50%。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类资助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在知识产权国内诉讼中,对胜诉的原、被告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知识产权海外纠纷的诉讼中,对胜诉的原、被告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市区三级资助之和不超过企业法律服务费总额。

第十五条 专利保险资助

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给予保费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区级保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市区三级资助之和不超过企业保费总额。

 

第三节 知识产权服务类资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资助

(一)在烟台高新区新注册成立并依法应纳统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在烟台高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拥有3名以上执业专利代理师,为区内50家以上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申请、授权10件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承办符合烟台高新区需求的知识产权行业交流、培训、论坛等活动,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成效及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给予实报实销、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一)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企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且在区内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给予个人一次性资助1万元。

(二)对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企业任职且连续缴纳社保超过2年,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个人,按3000元/人、5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先后取得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的,按照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上级奖励扶持政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承担的,按政策高者执行,不重复扶持;同一项目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不重复扶持,按最高标准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编制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或者发布申报通知。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布后办理相关政策兑现。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可责令限期退回,且不再获得本规定的资助:

(一)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或因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以及正在接受调查的(有被恶意侵权、经过诉讼或仲裁后胜诉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等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构成犯罪的;

(三)近五年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被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或已注销主体资格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有其他严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应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烟高〔2019〕39号)和《烟台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烟高〔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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