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落实全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准确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卫健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及有关问题答复口径,市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烟卫〔2023〕7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发放范围
1.具有烟台高新区户籍,2022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之后在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2.具有烟台高新区户籍,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自符合要求的60周岁当月开始享受,自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发放。
3.具有烟台高新区户籍,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二)发放标准
1.在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退休后,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2.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自满60周岁开始,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
1.奖励扶助金的发放,自奖励扶助对象退休当月起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2.每年7月、11月分别发放上、下半年奖励扶助金。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本文件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市如再出台新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新规定执行。
解读部门: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贾尧杰
联系电话:0535-69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