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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3-02174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日期: 2023-10-31
关键词: 规范、社区、减负工作 有效性: 2028-10-30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烟高综〔2023〕28号

马山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高新区综合管理部2023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以及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强化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村(社区)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以推动各部门(单位)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机制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切实把村(社区)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

1.明确职责任务。严格落实《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村(社区)组织协助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区工委、管委统一部署,各部门(单位)、街道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交由村(社区)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向村(社区)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以部门文件、系列会议部署、“一票否决”“属地管理”、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村(社区)组织下派职责事项。不得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务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法制中心、区规划国土建设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招商部、区应急管理分局、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2.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居民个人事项。进一步提升村(社区)综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村(社区)公共服务清单,依法合理分解服务事项权责,对于交由村(社区)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技术和人员等工作条件。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广泛组织居民协商办理;对于居民确有需要,但村(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由街道协调解决。居民个人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引导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或寻求市场解决。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各部门(单位)、街道依法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加强数据资源统筹,逐步实现村(社区)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法制中心、区综合管理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3.完善考评机制。制定《高新区城市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目录》(附件2),建立统一的城市社区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在社区考评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组织开展城市社区综合考评工作。严格控制考评总量和频次,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评外,每年只组织开展1次村(社区)综合性考评,各部门(单位)不得针对村(社区)开展专项考评。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对排名靠前的村(社区)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整合各部门(单位)要求村(社区)组织提报的各类报表,每年年初统一交由街道安排村(社区)组织按规定频次提报。未经区工委、管委统一部署,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提报表格和材料。清理整合面向村(社区)组织的微信群、QQ群、APP,坚决杜绝简单以上传影像资料等作为评价村(社区)组织实绩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二)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作机制、服务设施和牌子

4.精简工作机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部门(单位)、街道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各部门(单位)要规范并整合本部门(单位)、本领域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清理。依法依规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部门(单位)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部、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5.整合服务设施。优化以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按照农村社区中心村不低于500平方米、非中心村不低于100平方米和城市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且每百户村(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其中用于直接服务群众的面积不低于70%。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群众为对象、村(社区)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完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与功能配套,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在城市社区全面推行、农村逐步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综合管理部、区法制中心、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规划国土建设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6.严格挂牌标准。村(社区)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由省委、省政府统一规定,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社区)对口挂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只可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兵连标牌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中国社区”标识(具体式样见附件3)。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只可悬挂综治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标牌,可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原则上每个功能区域只保留一个标牌,能够说明区域功能即可。内部标牌的大小、尺寸要做到庄重醒目、协调统一、方便群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与义务、发展党员程序,可悬挂在党员活动功能区域内。村(社区)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可采取集中展陈的形式进行展示。除省委、省政府规定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悬挂组织架构、人员名单、职责制度等牌子。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务公开内容或办事指南、服务流程等,可统一进入公开栏、宣传栏或者编印服务手册、折页等“政策一本通”“明白纸”,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或展示。规范挂牌工作要尊重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意见,做到逐步替换、次第更新,不搞“大呼隆”,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基层负担或造成新的浪费,不搞“一刀切”,坚决避免“刷白墙”、破坏村(社区)服务活动氛围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区综合管理部、区法制中心、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压减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各相关部门(单位)在严格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确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基础上,要认真落实《高新区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目录》(详见附件4),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情况,适时分批予以取消。完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加快推动“无证明”办事,鼓励各部门(单位)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责任部门:区党群工作部、区公安分局、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法制中心、区规划国土建设部、区卫健办、区应急管理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综合管理部、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8.规范出具证明。严格落实《高新区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目录》(详见附件4)、《高新区城市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目录》(详见附件5),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社区)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做好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部门(单位)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区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社区)组织可本着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社区)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司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部门建立提醒纠正和曝光问责机制,对擅自要求出具不合理证明的部门(单位)和服务机构,要发函予以提醒和告知,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区纪工委监工委、区党群工作部、区经济发展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法制中心、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街道要充分认识村(社区)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形式主义的突出问题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相应保障,确保村(社区)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对精简撤销的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搞好政策措施衔接,防止工作断档脱节。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发挥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会同区纪工委监工委、区综合管理部持续跟踪问效,将减负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监督和巡察范围;各相关部门(单位)、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实施,严格标准要求,逐一规范针对村(社区)的各类事项。

(二)健全清单制度。严格落实村(社区)组织相关的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各部门(单位)对清单目录外需要村(社区)组织办理的事项(含工作事务、机制牌子、证明事项等),要相应提交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通过后方可交由村(社区)组织办理。因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项,按照应急响应处置机制办理,可直接实施,事后备案。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文件要求变化等情形,对区级清单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日常监管。街道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村(社区)作为减负工作观察点,指导各观察点记录实际承担的村(社区)工作事务、设立机制牌子和开具证明事项情况,定期梳理汇总观察点记录内容,发现违反减负工作要求情况的部门(单位)时,相应交由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其会同区纪工委监工委等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街道违反减负工作要求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村(社区)减负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督查,对违反减负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目录

          2.高新区城市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目录

          3.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和机制牌子清单目录  

          4.高新区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5.高新区城市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目录

附件1

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目录

一、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目录

(一)村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共25项)

序号

事项内容

主要依据

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

2

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3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

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5

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6

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7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8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八章第三十五条

9

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六条

10

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1

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九条

12

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注重从青年农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吸收妇女入党。

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九条

13

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

14

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5

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承诺践诺、设岗定责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实行党员量化积分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核实、记录党员积分。在每年民主评议党员时,综合党员积分和评议情况对党员作出评价、确定相应等次,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备案。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章第四十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9号)

16

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教育或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加强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7

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巩固发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8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章第十五条

19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章第十六条

20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1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四条

22

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村级重大决策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

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3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24

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加快推进农村“七改”(改路、改电、改校、改房、改厕、改水、改暖)。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9号)

25

党内法规等规定的村党组织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事项(共30项)

序号

事项内容

主要依据

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2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引导全民阅读,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依法开展国防、双拥、法治、红色文化、道路交通安全、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动物防疫、健康知识、文明行为、文明养犬等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工作。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七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鲁办发〔2018〕48号)

3

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4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接受评议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5

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6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七条

7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8

支持本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9

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参与诉调对接和推进非诉讼多元解纷工作。调解民间纠纷,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10

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11

建立村务档案。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保障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12

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

13

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数据和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14

对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险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依法依规做好主动发现、劝阻、报告等相关工作。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

15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对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

16

特定情形下,同意个人或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或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及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通知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17

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18

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19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监督赡养义务协议的履行。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20

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在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康复活动、接受教育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依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可以代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1

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组织居民自救和互救工作。

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所属村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在村庄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22

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村卫生室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卫生院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九条

23

动员和组织本村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

24

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实施退耕还林的村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

25

应当根据居民需求,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组织居民集中开展健身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26

一般管理区内,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7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清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28

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29

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七条

30

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等工作职责事项(共23项)

序号

事项内容

主要依据

主责部门

1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禁毒、应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气象灾害防御、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知识、文明行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第八条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教育部门

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应急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气象部门

妇联

团委等

2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

3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安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

4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条

应急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气象部门

红十字会

5

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随访、治疗等服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6

协助人民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协助推进素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

教育部门

7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特定情况下,可接受委托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

民政部门

8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协助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

文化和旅游

部门

9

协助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体育部门

10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等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

文物部门

11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

12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

13

协助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

14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备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二条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组民兵连或者营。

《民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部门

16

农村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7

协助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工作。协助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住户调查等重大调查,以及与居民生活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

统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8

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协助做好民族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

民族宗教部门

19

协助做好司法文书(含仲裁文书)的留置送达,受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委托推荐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20

应邀参加人民法院物证或现场勘验。

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

21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

22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3

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等工作的其他职责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

相关部门

二、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目录

(一)城市社区党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共15项)

序号

事项内容

主要依据

1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2

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十条

3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4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5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八章第三十五条

6

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六条

7

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8

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章第十九条

9

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0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1

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2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3

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4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第九条

15

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城市社区党组织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事项(共22项)

序号

事项内容

主要依据

1

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需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2

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和议事协商活动,研究解决社区重大事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

3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教育居民互帮互助,加强民族团结,倡导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4

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5

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以临时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相关事项。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征求居民意愿,确定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内容及改造完成后物业管理模式,实行“一小区一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

6

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7

依法开展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对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以代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

8

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组织居民自救和互救工作。

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所属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在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

9

设立人民调解等下属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10

特定情形下,同意个人或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或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及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通知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11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2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开展国防、科学技术、安全常识、法治教育、健康知识、文明行为、全民阅读、动物防疫、文明养犬、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宣传普及活动。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为幼儿园提供图书、展品、设施等教育资源,为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提供便利。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八条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七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13

组织居民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双拥、文化、体育、健身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鲁办发〔2018〕48号)

14

依法组织居民参加传染病预防控制活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

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

15

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16

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数据和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17

在本区域内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18

对其所在区域内存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地质灾害险情、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依法依规做好主动发现、劝阻、报告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

19

海岸带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清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20

一般管理区内,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1

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七条

22

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等工作职责事项(共24项)

序号

事项内容

主要依据

主责部门

1

协助人民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协助推进素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

教育部门

2

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九条

公安部门

国家安全部门

3

协助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

禁毒委

4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安部门

5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

6

协助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协助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条

教育部门

公安部门

团委等

7

协助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

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协助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条

应急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气象部门

红十字会

9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

10

协助宣传和落实就业、社会救助、医疗健康服务、未成年人保护、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法律法规和民生保障政策,及时发现反映居民生活诉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医保部门

民政部门

妇联

11

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协助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部门

12

协助做好公共卫生和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艾滋病防治有关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

卫生健康部门

13

协助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

14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备渔业安全生产协管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二条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协助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引导城市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

文化和旅游部门

16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17

协助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体育部门

18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等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文物部门

19

协助宣传、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工作。协助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住户调查等重大调查,以及与居民生活相关统计调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

统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0

协助做好司法文书(含仲裁文书)的留置送达,受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委托推荐代理人。

应邀参加人民法院物证或现场勘验。

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21

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协助做好民族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六条

民族宗教部门

22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

23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4

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等工作的其他职责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

相关部门

附件2

高新区城市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目录

一、社区综合考核项目清单

序号

考核类别

指标名称

牵头责任部门

1

一、党的建设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区综合管理部

区纪工委监工委

2

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

区综合管理部

3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区党群工作部

4

推进统一战线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

5

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

区法制中心

6

落实党管武装、退役军人工作情况

区法制中心

7

二、经济社会发展

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8

数字政府建设

区综合管理部

9

群众工作成效(含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情况、网格化治理等)

区综合管理部

区法制中心

10

稳就业保就业

区党群工作部

11

守好安全生产底线

区应急管理分局

12

三、其    他

其他纳入《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中需要社区配合完成的事项

二、社区综合评比项目清单

序号

评比级别

评比名称

授予单位

1

一、国家级

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中央宣传部

2

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示范点

3

全国文明单位

4

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教育部

5

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

民政部

6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司法部

7

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8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国家减灾委员会

9

中央青年文明号

共青团中央

10

敬老文明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11

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12

二、省级

学雷锋活动示范点创建

省委宣传部

13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

14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省委统战部

15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

团省委

16

青年文明号创建

17

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

18

巾帼文明岗创建

省妇联

19

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创建

省民政厅

20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

省司法厅

21

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创建

22

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

森林村居创建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序号

评比名称

授予单位

24

节水型社区创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5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

26

爱国卫生创建

省卫生健康委

27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

省生态环境厅

28

三、市级

精神文明创建

市委宣传部

29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

市委统战部

30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

市司法局

附件3

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和机制牌子清单目录

(一)可保留的组织和机制牌子一览表

序号

牌子名称

类型

挂牌方式

责任部门(单位)

1

村(社区)党组织

组织标牌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党群工作部

2

村(居)民委员会

组织标牌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3

村集体经济组织

组织标牌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4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组织标牌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党群工作部

5

民兵连

组织标牌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法制中心

6

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工作机制标识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党群工作部

7

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工作机制标识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综合管理部

8

“中国社区”标识

社区标识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9

综治中心

工作机制标牌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

区法制中心

10

退役军人服务站

工作机制标牌

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

区法制中心

(二)外部可保留牌子统一式样

1.村(社区)党组织标牌式样。类型:长条型竖牌或匾牌;规格:长条型竖牌一般为高180—250厘米、宽30—40厘米,匾牌一般为长60厘米、宽40厘米;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或钛合金等;底色:白色;字体:红色,宋体或方正小标宋简体;内容:中国共产党烟台市XX区(XX市)XX镇(乡、街道)XX村(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烟台市XX区(XX市)XX街道XX社区(总支部、支部)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标牌式样。类型:长条型竖牌或匾牌;规格:长条型竖牌一般为高180—250厘米、宽30—40厘米,匾牌一般为长60厘米、宽40厘米;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或钛合金等;底色:白色;字体:黑色,宋体或方正小标宋简体;内容:烟台市XX区(XX市)XX镇(乡、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XX区(XX市)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

3.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式样。类型:长条型竖牌或匾牌;规格:长条型竖牌一般为高180—250厘米、宽30—40厘米,匾牌一般为长60厘米、宽40厘米;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或钛合金等;底色:白色;字体:黑色,宋体或方正小标宋简体;内容:烟台市XX区(XX市)XX镇(乡、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式样。类型:长条型竖牌或匾牌;规格:长条型竖牌一般为高180—250厘米、宽30—40厘米,匾牌一般为长60厘米、宽40厘米;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或钛合金等;底色:白色;字体:黑色,宋体或方正小标宋简体;内容:烟台市XX区(XX市)XX镇(乡、街道)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烟台市XX区(XX市)XX街道XX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5.民兵连标牌式样。类型:长条型竖牌或匾牌;规格:长条型竖牌一般为高180—250厘米、宽30—40厘米,匾牌一般为长60厘米、宽40厘米;材质:一般为木质、不锈钢或钛合金等;底色:白色;字体:黑色,宋体或方正小标宋简体;内容:烟台市XX区(XX市)XX镇(乡、街道)XX村民兵连/烟台市XX区(XX市)XX街道XX社区民兵连。

6.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标识式样。参照《烟台市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办法(试行)》(烟组发〔2019〕25号)有关规定要求。

7.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式样。参照《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标识的通知》(鲁宣电〔2018〕52号)有关规定要求。

8.“中国社区”标识式样。参照《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66号)和《中国社区标识规范应用手册》有关规定要求。

附件4

高新区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具体证明材料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需要证明材料的系统

实施层级

1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有关材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给付

应急管理系统

区级

2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农业农村系统

街道级

3

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系统

市、区级

4

村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自然资源系统

市、区级

5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

希望工程学生资助

司法行政系统共青团系统

省、市、区级

6

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行政审批系统

市、区级

7

委托书;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材料;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收养登记

民政系统

市、区级

附件5

高新区城市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目录

序号

具体事项

1

村(社区)职责范围内且村(社区)能够核实的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2

向居民发放的通知、公告、公示及有关居民会议决议

3

申请、请示、报表等有关材料

4

居务公开内容

5

签署的有关协议、合同

6

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有关申请类材料

7

居民政审、政治鉴定类有关材料

8

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有关记录材料

9

备案类有关材料

10

对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的表扬、激励类证书等材料

11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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