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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3-02185 成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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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通知》以及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减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过程

10月7日-10月11日,征求区内25个部门(单位)意见,并进行部门会签,10月11日收到区消防大队4条反馈意见并予以采纳。

三、主要内容

以强化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村(社区)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松绑减负为目标,以聚焦群众需求为原则,以推动各部门(单位)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机制建设,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切实把村(社区)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高新区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四、明确五张清单目录

(一)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目录

明确村(社区)组织协助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区工委、管委统一部署,各部门(单位)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交由村(社区)组织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向村(社区)组织派任务、下指标,不得以部门文件、系列会议部署、“一票否决”“属地管理”、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村(社区)组织下派职责事项。不得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二)高新区城市社区综合考核评比项目清单目录

建立统一的城市社区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在社区考评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组织开展城市社区综合考评工作。严格控制考评总量和频次,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评外,每年只组织开展1次村(社区)综合性考评,各部门(单位)不得针对村(社区)开展专项考评。

(三)高新区村(社区)组织和机制牌子清单目录

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部门(单位)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各部门(单位)要规范并整合本部门(单位)、本领域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清理。依法依规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部门(单位)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

严格挂牌标准。村(社区)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由省委、省政府统一规定,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社区)对口挂牌。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只可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兵连标牌和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中国社区”标识。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只可悬挂综治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标牌,可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原则上每个功能区域只保留一个标牌,能够说明区域功能即可。除省委、省政府规定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悬挂组织架构、人员名单、职责制度等牌子。

(四)高新区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各相关部门(单位)在严格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确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基础上,要认真落实《高新区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情况,适时分批予以取消。

(五)高新区城市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目录

属于城市社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区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可本着便利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社区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解读部门:烟台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晓玥

联系电话:0535-69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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