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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MB2832492X/2026-86250 成文日期: 2026-04-28
来源: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警示信息

烟台高新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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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违法违规案例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首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一:某餐饮店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制售生食类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3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为热食类制售,但也制售生食类食品。经查,该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为热食类制售,但店内和网络第三方平台上制售包含热食类和生食类(甜虾、三文鱼等)的套餐,存在超出经营许可项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生食类食品易滋生致病菌,引发食源性疾病,属于高风险食品类别,餐饮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同时,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超许可经营、无证经营会被严厉查处。


案例二:某餐饮店未按规定查验猪肉合格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19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餐饮店内购进的用于餐饮加工的猪肉,现场无法提供出该批猪肉的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品质合格证明文件。经调查,该批猪肉具有肉类检疫合格、肉类品质合格证明文件,该餐饮店购进时未进行索取查验,构成食品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猪肉是群众日常主要肉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经营业户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保留好进货单据,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案例三: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4日,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酒类执法专项检查行动,在对某商行的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待售的3瓶五粮液白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产品鉴别人员鉴定并出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别证明书后认定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上述侵权假冒五粮液白酒系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得,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商行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对所采购的上述白酒索取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市场上流通的假冒名牌酒,不仅严重侵犯了正规企业的商标权和品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商家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正规渠道购进,并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售卖侵权假冒商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