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违法违规案例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一:某餐饮店使用他人食品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上违规开设网店。经查,该餐饮店使用其他两家已经停止经营的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继续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网店,出餐地址均为该餐饮店的地址(网店公示的地址已经整体关闭锁死),存在使用他人食品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线上餐饮经营与线下实体经营标准一致,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准入管理,证照齐全、店证相符、人证一致、范围合规是法定经营底线。任何借用、冒用他人资质,使用过期、虚假证照入网经营行为均属违法,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
案例二:某商家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案。
案情简介: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商家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宣称产品具有保健功效。经查,该商家在未经过相关检测、无法提供科学有效依据的情况下,宣称所销售的某款普通食品具有提高人体免疫力等保健功效,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普通食品无保健、治疗、调理功效,只有标注“蓝帽子”的合法保健食品,才可宣传经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经营者开展产品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构功效、暗示保健作用,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自觉规范宣传用语。
案例三: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校内一家食品经营店正在销售的预包装肉制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校园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校园和谐稳定,校内肉制品经营更是校园食品安全的关键风险点。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校内商铺巡查,重点盯紧肉制品等易变质高风险食品,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校内食品经营者要更加严格的执行自查要求,严禁销售任何过期、变质肉制品及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