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程序类型 | 备注 |
| 烟台高新区小吴食品销售店 | 自然人 | 烟高市监处罚〔2026〕1号 | 当事人加工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枣馒头 | 烟台高新区小吴食品销售店加工制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枣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0.100000 | 0.007500 | 2026/01/05 | 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程序 | |||
| 烟台高新区东精致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70600MADK82UF1D | 烟高市监处罚〔2026〕6号 |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 | 烟台高新区东精致餐饮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罚款 | 罚款2000元人民币。 | 0.2 | 2026/04/13 | 烟台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