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推动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2〕19号)、《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订权限的通知》(烟教函〔2023〕85号),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烟台高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烟台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一)点击“我要提意见”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烟台高新区海澜路9号烟台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邮政编码:264670);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tgxqjkjdk@yt.shandong.cn。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推动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烟台高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的通知》(鲁教组办函〔2022〕19号)、《烟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订权限的通知》(烟教函〔2023〕85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烟台高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共分为十九条。第一条为适用范围,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类别进行界定;第二条明确成人教育机构的设立原则;第三条明确举办者资质;第四条明确设定机构的名称要求;第五条明确开办资金要求;第六条明确场地设施设置要求;第七条明确机构章程;第八条明确党组织建设要求;第九条明确决策机构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监督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要求;第十四条明确设立审批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安全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第十九条附则。
关于对《烟台高新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于2026年5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在高新区政府网站进行了30天的公示,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烟台高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