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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scjgj.yantai.gov.cn/)和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站(https://www.ytgxq.gov.cn/)发布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5-6922327
联系地址:烟台高新区航天路517号正元大厦606
附件:1.烟台苏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pdf
27.北京万盈睿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1).pdf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