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6年“五一”假期到来,为维护节日期间我区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全区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确保价签信息完整规范、内容真实无误、标识清晰直观,做到货价相符、标签对位、一目了然。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和数量。对另行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需在经营页面清晰展示商品服务价格、收费细则及优惠规则,明确优惠时限。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四、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应当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使促销活动真正惠及消费者。
六、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须严格对照各项规定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排查整改价格管理薄弱环节,常态化规范经营收费行为。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整改不力、顶风违法的经营主体,将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予以公开曝光,全力保障“五一”期间市场价格平稳有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妥善留存消费票据、标价凭证等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热线,共同监督维护良好消费环境。
供稿:王维荣 审稿:孙轶凡
编辑:杨亚婷 审核: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