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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72374921/2026-61604 成文日期: 2026-02-27
来源: 高新区社会事务专班 组配分类: 办事服务

【认定条件】烟台高新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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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烟台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烟民[2021]6号)文件精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认定标准: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 60-79 周岁、80-89 周岁、90-99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100 元、200 元生活补贴,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市民政部门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 60、80、90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