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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6-55027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1-07 发布日期: 2026-01-07
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烟高办〔2026〕1号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高办〔2026〕1号


马山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烟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高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2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用地规划红线外供暖、供气、城市道路、供水、污水、雨水、环卫、桥梁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用地规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范畴,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

第三条  凡在高新区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入预算和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不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水、供暖、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第六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负责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2元收取。

(二)新建工业建筑建设项目(生产性厂房、仓库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征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催缴,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级规定外,区内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和时限。

对于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应当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减免政策详见附件。

第十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验收、不动产权证时要严格把关,对于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已享受减免政策但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补办、变更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相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三章  政策衔接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区财源建设相关规定及时全面报送配套费征收、催缴等情况。

审计、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及其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缓收、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其他违反规定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但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土地项目,仍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关规定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依据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鲁政发〔2007〕74号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免征

国发〔2008〕4号、鲁政发〔2008〕103号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免征

鲁政办字〔2022〕110号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征

财综〔2010〕54号

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免征

鲁政办发〔2007〕48号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减半

鲁政办发〔2007〕48号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免征或减半

鲁政办发〔2013〕36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话咨询
0535-6922147
现场咨询
咨询单位:烟台高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