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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p/2026-00007 成文日期: 2026-02-06
来源: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组配分类: 政策简明问答

【政策简明问答】《烟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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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项目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在烟台高新区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其建设单位或个人需缴纳该费用。

问: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242元/平方米;

(2)新建工业建筑(生产性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不含配建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项目):165元/平方米。

问:什么时候缴纳?

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

问:谁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为征收主体,建设及专营单位不得作为征收主体,也不得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水、供暖、供气等配套建设费用。

问:哪些项目可以免征配套费?

答: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等)、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具体以附件减免规定为准)。

问:哪些项目可以减半征收?

答:(1)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2)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二层。

问: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怎么办?

答: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问:已享受减免但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怎么处理?

答:需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问: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但未缴费的土地项目,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仍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 号)执行。

问:本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