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项目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在烟台高新区城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其建设单位或个人需缴纳该费用。
问: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242元/平方米;
(2)新建工业建筑(生产性厂房、仓库及附属设施,不含配建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项目):165元/平方米。
问:什么时候缴纳?
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
问:谁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答: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为征收主体,建设及专营单位不得作为征收主体,也不得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水、供暖、供气等配套建设费用。
问:哪些项目可以免征配套费?
答: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等)、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具体以附件减免规定为准)。
问:哪些项目可以减半征收?
答:(1)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2)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二层。
问:实际建设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怎么办?
答: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问:已享受减免但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怎么处理?
答:需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问: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但未缴费的土地项目,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仍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 号)执行。
问:本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