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烟台高新祥隆理想城)
四、办理条件
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大病家庭、重残家庭、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城乡居民家庭等。
五、申请材料
临时困难家庭救助
1.《高新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表》3份;
2.住院单据复印件或灾害损失证明;
3.户口本(主页、索引页、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4.村委会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5.个人书面申请(签字、手印);
慈善救助
1.《烟台市慈善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2.住院单据复印件或灾害损失证明;
3.户口本(主页、索引页、本人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4.村委会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5.个人书面申请(签字、手印);
6.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民政办工作人员初审合格后加盖民政公章,后交民政专班,民政专班审核后加盖公章并认定救助金额。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临时困难家庭救助为年底办理,慈善救助为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烟台高新区马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5-6922993
十、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