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 1 | 2021.1.20 | 烟民〔2021〕6 号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 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60周岁至99周岁低保老人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 60-79 周岁、 80-89 周岁、90-99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80 元、100 元、200 元生活补贴,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 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各街道(园 区)办事处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 60、80、90 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每月 6 日前报区民政局当月发放人员明细,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 2-3 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 80 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办理程序如下: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街道(园区)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审核。街道(园区)自受理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每月 6 日前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3.审批。各街道(园区)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 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
| 2 | 2018.5.23 | 烟卫〔2018〕9号 |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一、提高低保标准。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特殊家庭夫妇,每 人每月增发当地低保标准50%的低保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特殊家庭夫妇的认定。 二、购买家庭服务。 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失能和半 失能的特殊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县 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申报,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进行失能半失能认定,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 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1)年满60周岁且无生活来源的 特殊家庭夫妇,优先入住所在户籍地政府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基础上,每年补助1200元/人。(2)有生活来源的特殊家庭夫妇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要独自承担所需养老费用,每年发放补助金1200元/人。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殊家庭夫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登记申报,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审核结果筹措资金并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发放。 四、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将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全部纳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免缴年服务费。 五、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年满49周岁的特殊家庭夫妇,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六、执行医疗救助制度。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特殊家庭夫妇住院,属于个人自费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当年住院救助费用最高限额为3万元;城乡低保特殊家庭夫妇住院,属于个人自费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当年住院救助费用限额为3万元;其他特殊家庭夫妇大病住院费用,视其经济状况,将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纳入医疗或慈善救助范围。 |
| 3 | 2024.8.8 | 烟民〔2024〕43号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养老服务产业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建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补助对象为实际建设方。 2.补助条件 (1)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 3587-202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 (3)项目已投入使用,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经评估达到2星级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新建、扩建床位每张补助12000元,改造床位每张补助5000元。 4.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新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基建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3)入住老年人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和烟台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 (4)老年人信息档案应按照“一人一档一号”原则建档,并妥善管理服务协议、评估材料等相关资料。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从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开始计算,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实际在院入住时间(入住不满15天不予补助,每年申请周期截止至6月30日)进行奖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一星级养老机构1倍,二、三星级养老机构1.1倍、四、五星级养老机构1.2倍差异化奖补。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所需资金从运营补助中列支。 4.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入住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花名册、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 ||||||||
| 序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 1 | 2024.8.8 | 烟民〔2024〕43号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 养老服务产业 |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 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4.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