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二十八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上,当地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4、《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5、烟台市关于授权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通知(烟市监字〔2021〕117号)
二、烟台高新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理渠道
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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