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4-00004 成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机构: 高新区综合管理部 组配分类: 热点回应

问: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多长时间?检察院批捕需要多长时间?

日期:2024-01-02 来源: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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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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