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草案)》不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日期:2023-07-21 来源: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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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由于《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草案)》的实施不涉及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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