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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2-0227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2-08-30 发布日期: 2022-08-30
关键词: 居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
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高综〔2022〕39号

 

马山街道办事处(通海、辛安、金山湾管理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高新区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管理部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高新区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实施规范、监督有力、阳光透明的村(居)务公开运行机制,确保群众对村(居)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奠定全区村(居)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根据山东省和烟台市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村(居)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规范、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规制度为重点,在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健全基层自治机制上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其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把实施村(居)务公开作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和加强党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规范村(居)务公开内容和程序,丰富公开形式,完善公开机制,强化公开监督,提升公开效果,助力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村、社区和谐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一)完善落实村(居)务公开目录。马山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城市社区严格落实村(居)务公开目录,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推进村(居)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二)严格规范村(居)务公开程序。村(居)务公开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居)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要严格公开时限要求,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并接续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公开内容应在村(居)务公开栏内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开。

5.马山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居)务公开影像档案,留存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等信息,以便事后查询,电子公开档案街道要同步留存。

6.马山街道办事处要推动村(居)议事协商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对重大村(居)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坚持协商在前、公开在后,健全村(居)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社情民意交流渠道,及时将协商成果进行公开。

(三)不断丰富村(居)务公开形式。马山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规范村(居)务公开栏规格设置标准,确保各村(居)在便于村(居)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时采用醒目、简明、易懂、好记、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形式进行公开。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小区)的,应在各自然村(小区)内设立村(居)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出现破损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维护。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拓宽村(居)务公开“线上”渠道,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LED 显示屏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开;支持建立“微信群”“公众号”等,推进村(居)级事务即时公开;鼓励利用“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等稳定可靠的信息化途径,搭建村(居)务公开网上平台,不断拓宽丰富公开渠道和载体,提升公开效果。

(四)注重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按照民主监督、权力制衡、公开透明、村(居)民自治的要求,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居)级“小微权力”清单,加强和规范村(居)务公开监督工作,将有效监督贯穿到村(居)务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对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审核;及时对村(居)民反映强烈的村(居)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居)民作出说明;可以向村“两委”提出村(居)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街道提出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一)查摆问题(202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马山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对照《烟台高新区村务公开目录》和《烟台高新区居务公开目录》,组织辖区村(居)分别查摆自身在村(居)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二)集中整改(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马山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村(居)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以确保整治取得实际效果。

(三)验收总结(2022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马山街道办事处对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并将自查评估报告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村(居)务公开相关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

(二)注重典型引路。马山街道办事处要注重培养和发现典型,坚持典型引路,运用典型带动一般,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要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村(居)务公开工作开展好的纳入示范村(居)管理,以调动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努力把全区村(居)务公开推向更高水平。

 

附件:1.烟台高新区村务公开目录

          2.烟台高新区居务公开目录


附件1


烟台高新区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制度类(9项)

1.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2.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4.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5.村级议事协商制度;

6.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8.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9.其他。

(二)事务类(24项)

1.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2.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相关事项;

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等情况;

4.村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

5.村民委员会岗位职责、成员分工情况;

6.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7.村民委员会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情况;

8.村民委员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9.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1.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和范围;

12.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13.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4.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5.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6.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的实施情况;

17.涉及村民利益的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

19.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20.本村需要长期重点帮扶的人员及帮扶方案;

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22.红白理事会文明理事、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情况;

23.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事项、时间、地点、政府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及工作经费等;

24.其他。

(三)财务类(14项)

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2.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6.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流转等情况;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9.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10.村集体资产运营、处置及收益情况;

1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1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3.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情况;

14.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依法依规进行公开。

二、村务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三、村务公开时间

1.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公布;

2.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并接续公开,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内公布;

3.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具体公开时间应在重大事项依法讨论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布。

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村务公开形式

1.各村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村务公开栏,采用醒目、简明、易懂、好记、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形式进行公开。原则上村务公开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底端与地面高度不得高于1.5米,具备防雨防风防晒设施,材质坚固耐用,便于长期使用。

2.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重新公布,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条件的村可以通过LED显示屏、广播、电视、“微信群”“明白纸”“公众号”“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民主听证会或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1.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5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对确有问题的具体方案,应当及时纠正。

2.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村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3.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街道或者区级有关部门反映,由街道或者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2

 

烟台高新区居务公开目录

 

一、居务公开的内容

(一)制度类(9项)

1.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居民公约;

2.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3.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4.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5.社区议事协商制度;

6.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8.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9.其他。

(二)事务类(18项)

1.本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2.涉及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相关事项;

3.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等情况;

4.居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

5.居民委员会岗位职责、成员分工情况;

6.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7.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8.居民委员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9.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10.依法由居民会议或者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11.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12.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3.居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4.涉及居民利益的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本社区需要长期重点帮扶的人员及帮扶方案;

16.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17.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事项、时间、地点、政府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工作经费等;

18.其他。

(三)财务类(5项)

1.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2.社区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社区债权债务情况;

5.其他。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居务公开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实际,依法提出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居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

1.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公布;

2.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并接续公开,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公布,未单独设立账户的可每季度公开一次;

3.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具体公开时间应在重大事项依法讨论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布;

4.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居务公开的形式

1.各社区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场所设立居务公开栏,采用醒目、简明、易懂、好记、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形式进行公开。原则上居务公开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底端与地面高度不得高于1.5米,具备防雨防风防晒设施,材质坚固耐用,便于长期使用。

2.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重新公布,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条件的社区可以通过LED显示屏、广播、电视、“微信群”“明白纸”“公众号”“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民主听证会或召开党员会议、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五、居务公开的监督

1.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居务公开具体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居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5日内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对确有问题的具体方案,应当及时纠正。

2.居民对居民委员会公布的居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3.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居民对居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街道或者区级有关部门反映,由街道或者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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