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拓宽高层次人才贷款融资渠道,降低人才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烟高〔2022〕32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贷”贴息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财政金融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
第三条 “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贷款对象是指持有山东省“惠才卡”、烟台市“优才卡”或纳入“蓝海英才计划”管理的高层次创业型、创新型人才或其长期所在的企业。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2022年10月31日起纳入高新区“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人才贷”未按规定在高新区备案,或有逾期偿还本息行为的,不予补贴。
第五条 “人才贷”贴息补贴在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进行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发放
第六条 区财政金融部将符合规定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 区党群工作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人才贷”贴息。
第八条 人才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党群工作部提供申请材料:
(一)烟台高新区“人才贷”贴息补贴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党群工作部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单位账户。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责任,同时计入信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与《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烟高〔2022〕32号)文件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党群工作部会同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