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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0-06090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关键词: 高成长性、在孵企业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烟高〔2020〕28号

 

马山街道办事处,金山湾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烟台高新区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培育扶持办法》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高新区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成长性在孵企业产业领域需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医药健康、航空航天、海洋新兴、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及新材料、高端服务等领域项目。

第三条 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实施公开遴选,动态管理,一年一评选,一年一授牌,获选企业享受政策次数最高不超过3次,并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每年根据企业发展的实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另行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完善的企业管理结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高成长性在孵企业需同时满足创新、经济、人才三项指标中的至少1项资质。三项指标具体包含内容如下:

1.创新指标

(1)主营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2)经省软件协会认定的双软企业;

(3)经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

(4)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5)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布的荣誉称号。

2.经济指标

(1)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近2年增幅不低于30%;

(2)当年纳税不低于100万元,且近2年增幅不低于20%;

3.人才指标

(1)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认定;

(2)企业核心技术团队中硕士以上人才至少3名;

(3)企业员工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达到员工总数的30%以上。

第三章 培育扶持方式

第六条  在本区设立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高成长性在孵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加速发展,主要支持方式如下:

1.资金奖励。对获得认定的高成长性在孵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金奖励。

2.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根据企业办公实际需求和人员情况,每年最高可享受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补贴。

3.融资支持。加大对高成长性在孵企业申报上级政策的争取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获评企业通过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信贷等方式进行融资,推动企业加速发展。

4.政策帮扶。针对获评的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将成立企业服务专班,安排业务骨干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定向询问企业需求,采用“一企一策”模式,精准助力企业发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按照“公开征集、名单审定、专家评审、对外公示、考核验收”的工作流程,根据具体进展每年发布通知征集企业报名工作,开展高成长性在孵企业遴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公开征集。每年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发布通知,面向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进行征集,明确高成长性在孵企业申报与认定的相关流程、提交资料等有关内容。

2.名单审定。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根据遴选标准审定征集的备选企业名单,形成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名单。

3.专家评审。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内专家对拟入选企业进行评审。

4.对外公示。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及相关平台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以管委文件通知被扶持单位。

5.考核验收。对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考核制度,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不通过的企业取消高成长性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被评为“高成长性在孵企业”需在高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 5 年,五年内若高成长性在孵企业要迁离烟台高新区,应将相应奖励予以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支持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加速发展的办法(试行)》(烟高〔2017〕2号)将自动废止。

第十条 本政策由烟台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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