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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0-00876 成文日期: 2020-02-25
发布机构: 高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管委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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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政府信息沟通机制。可以通过召开例会、书面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定期沟通,也可通过召开临时会议等其他形式及时沟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 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内容。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5 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5 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未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定。 


高新区管委信息发布协调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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