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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18-02554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0
关键词: 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高〔2018〕53号


各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烟台高新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烟台高新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涉农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烟办发[2018]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涉农项目资金,是指从上级切块下达资金和区级财政资金中统筹整合安排的,用于区工委、管委确定的乡村振兴任务和工程(项目)等方面的涉农资金,属于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范围。

第三条  涉农项目资金由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分解任务清单、财政部门提报资金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统一研究确定,牵头组织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职能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分解任务清单,组织申报项目,研究确定项目标准和绩效目标,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提报资金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落实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审核把关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和结果运用。

第二章 任务分解落实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报的任务清单要进行梳理排序,优化支出结构,实现一笔资金完成多项任务或多个部门共同做好一项工作的目标,确保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职能部门及时分解上级资金任务清单和本级资金任务清单。财政部门汇总上级切块下达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考虑资金与任务清单匹配情况,提出乡村振兴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承担部门及重点项目,统一报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条  每年1月底前,领导小组研究审核职能部门提报的任务分解清单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明确支持重点、目标和责任部门。将科目分解到“类”和“款”。

第七条  每年1月底前,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和资金安排以及上级工作要求、行业技术标准等,研究确定任务建设标准并及时发布,加强业务指导,科目分解到“项”。

第八条  区级收到上级下达的第二批资金任务清单后30日内,参照第四、五、六条程序及时分解下达。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领导小组确定任务和资金安排后10日内,职能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安排,不适宜竞争性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职能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后30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公开公示、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上级任务项目实施方案在批复后7日内报市级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原项目管理程序报批。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建设进度提出阶段验收申请,县级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将资金按功能科目“项级”下达到职能部门,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上级剩余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突发应急救灾项目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和拨付。

职能部门用于履行职责维持运转和单位日常办公需求的业务类、投资类项目,直接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实行任务(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所需前期工作经费,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编列预算。原则上一个项目申请一个支出方向的资金,综合类项目要集中各部门的力量,按照统一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发挥好资金的规模效应。各级已给予扶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安排配套资金需有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文件依据。

第十五条  涉农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折股量化、担保补助、风险补偿、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凡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工作任务,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10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每年3月底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以区管委或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底前,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可相应调整方案一次并报市级备案。

第十八条  不得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区本级资金应以2018年投入量为基数保持适度增长。

第十九条  区级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社会诚信建设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涉农项目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对因项目组织实施不力或资金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突破现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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