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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16-02334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救灾
成文日期: 2016-11-11 发布日期: 2016-11-11
关键词: 社会救助、方案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高办〔2016〕46号

 

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马山街道办事处:

《烟台高新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6
1111日


烟台高新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政府第279号)和《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烟台市政府令第133号),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群众得到及时救助,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基本原则

   (一)于法有据,创新工作机制。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为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主要任务

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健全完善我区现行各项救助,通过完善专项救助措施、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加强部门信息联动、强化救助时间效能,明确“救急难”的范围、事项和标准,推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模式,重点研究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救急难”融入并体现到各类社会救助的制度化中,提升救助综合效应,全面落实各项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于因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无力救治的人员,街道办事处要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绿色通道,从申报、审核到审批结束30日内办结。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区管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若自然灾害发生后,区管委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区管委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区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发放助学金的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区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四、建立“救急难”工作机制 

(一)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社区干部,动员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其困难,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于三天内上报街道办事处,做到早发现、早申报、早核查、早救助。

(二)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依托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依托区“89000”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送困难情况渠道。

(三)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街道办事处要在10月底前,全面设立“救急难”“一门受理”的社会救助窗口,悬挂社会救助中心牌匾,制定具体的转办流程,及时接收办理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各受理窗口要切实明确部门职责、办理时限,对急需接收办理的“急难”事项及时进行受理、转办。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基层救助渠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工作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社会性救助帮扶困难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救助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同时,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真正使“一门受理、部门协作”体现和贯穿“救急难”工作的始终。

       (二)落实财政投入。区财政部门要将“救急难”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应急专项资金,确保救急难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宣传媒体做好“救急难”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救急难”相关政策,宣传报道“救急难”事例,传递社会正能量,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到“救急难”行动中。

(四)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慈善项目,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

(五)加强考核考评。街道办事处要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式等审核职责,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责清晰。要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救急难”工作,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并将评估、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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