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2023年版)

日期:2023-10-13 来源: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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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2023年版)

序号涉及领域证明事项名称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开具单位备注
373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方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75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84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1.【法律】《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
307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文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3.【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96号)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市场监管部门
308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309身份证明公安机关
310学历证书教育部门
311职称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12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自然资源部
313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职称证书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认证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   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   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学历证书教育部门
2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营业执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6   年第40号令)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   制 部门、民政部门
身份证明公安机关
3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营业执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   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部门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前款规定的评价报告、评价登记表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林业局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   制 部门、民政部门
身份证明公安机关
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   制 部门、民政部门
身份证明公安机关
5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营业执照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2号)第九条:“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四)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五)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六)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七)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6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营业执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2号)第八条:“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六)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等
身份证明公安机关
1自然资源和规划

 

(林业)

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2.【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
不动产权属证书自然资源部门
亲属关系证明公   安 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
死亡证明卫生健康委员会、民   政 部门、公安部门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务部门
1自然资源和规划

 

(林业)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审核1.【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2.【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第十一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2自然资源和规划

 

(林业)

营业执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部门规章】《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七、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法人证书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身份证明公安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临时管理规约;(四)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六)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书(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商品房预售许可【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测绘单位、设计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在建工程查封抵押查询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然资源部门、抵押权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投资及形象进度说明商品房预售许可【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监理单位
1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特种人员培训部门
3住房和城乡建设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4住房和城乡建设发票证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7月建市[2007]190号)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9所列材料。

3.【文件】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9月鲁建发〔2008〕8号)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二)综合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

 

售卖单位
5住房和城乡建设发票证明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售卖单位
6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场所证明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3”:(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7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场所证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2022   年12月发布,2023年3月实施)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8住房和城乡建设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2.【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开具单位为:聘用单位;劳动仲裁裁决书开具单位为;仲裁机关;司法判决书开具单位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具单位为:市场监督部门;受到刑事处罚证明开具单位为:“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开具单位为:医院、公安、司法部门。
10住房和城乡建设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开具单位为:聘用单位;劳动仲裁裁决书开具单位为;仲裁机关;司法判决书开具单位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开具单位为:市场监督部门;受到刑事处罚证明开具单位为:“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开具单位为:医院、公安、司法部门。
11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报关单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   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各级海关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
13住房和城乡建设劳动合同证明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14住房和城乡建设劳动合同证明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15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保险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身份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公安机关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机关
16住房和城乡建设身份证明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公安机关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机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公安机关
17住房和城乡建设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测机构
18住房和城乡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
19住房和城乡建设体检合格证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体检合格证明。”

医院
20住房和城乡建设型式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   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
21住房和城乡建设进口产品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   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各级海关
22住房和城乡建设学历证明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2:(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教育部门
23住房和城乡建设学历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24住房和城乡建设学历证明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   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教育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6…所列材料。

教育部门
25住房和城乡建设学历证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教育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1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教育部门
26住房和城乡建设营业执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27住房和城乡建设营业执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7月)(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2…所列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   号)第十四条第(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28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9住房和城乡建设职称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2.【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3 年3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改,2022年3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七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二)二级资质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2:(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0住房和城乡建设职称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1住房和城乡建设职称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令,2022   年12月发布,2023年3月实施)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6…所列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2住房和城乡建设职称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安全考核部门
34住房和城乡建设注册证书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2(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5住房和城乡建设注册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1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6住房和城乡建设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4…所列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7住房和城乡建设资质证书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所要求材料。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人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空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人防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

人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

人防人防设备检测(验)报告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文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机构

人防人防设备出厂前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文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生产厂家

人防身份证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   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   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防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2021年5月19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64项:“取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65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第   66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第67项:“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第68项:“取消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3.【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   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平战转换预案)2017年10月23日修订,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   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设计单位

人防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空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人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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