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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2-033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5-10
关键词: 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域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高新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划定高新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烟高〔2022〕14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关于印发烟台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烟环发〔2022〕30号)等相关要求,决定在高新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烟台高新区核心区城市规划区内,具体范围为:科技大道以北。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现阶段实施的排放标准的。(当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三、低排放控制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达不到现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二)规划国土建设部、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中关于高排放禁用区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查出问题的,依法处罚。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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