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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4826355E/2022-02751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机构: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组配分类: 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烟台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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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引进人才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生态,加快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区创新创业,根据《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烟高〔2022〕3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标准

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自2022年10月31日起在高新区核心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累计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二、补贴对象申报渠道、材料和流程

(一)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

补贴对象:对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2020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

2.自2021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事业单位工作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学士本科生。

3.自2021年6月1日起,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35周岁以下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专科生。

4.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5.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首次新引进到烟台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申报渠道:

1.尚未享受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既符合烟台市政策又符合高新区政策的,须先通过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人才补贴申报”平台申报。所在单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对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已享受过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时间在2022年10月30日及之前的,不予补差额;购房时间在2022年10月31日及之后的,向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提交申报材料(邮箱ytgxqgf@126.com,电话:6925304),在市级补贴发放后,高新区按照差额给予补贴。对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3.其他特殊情况的,向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提交申报材料(邮箱ytgxqgf@126.com,电话:6925304),经审核符合区级政策要求的,按照区级标准发放;均不符合烟台市和高新区政策要求的,不予补贴。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主管税务局证明(提供企业办税平台系统截图或完税证明,能证明主管税务局为烟台高新区税务局即可);

2.学历、学位证书;

3.申报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申报人出具申报单位通过银行打给申报人的工资流水(如银行流水中只显示银行账户不显示发放单位名称,还需提供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银行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5.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6.特殊情况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申报流程:符合政策的人员按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以用人单位为申报主体,向相应的受理部门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二)不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但符合高新区政策的

补贴对象: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在高新区或市直、省直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但不符合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QS)的学士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专科生。

申报渠道:向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提交申报材料(邮箱ytgxqgf@126.com,电话:6925304),对申报过程中遇到争议的,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申报材料:

1.《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主管税务局证明(提供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证明主管税务局为烟台高新区税务局即可);

3.学历、学位证书;

4.申报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申报人出具申报单位通过银行打给申报人的工资流水(如银行流水中只显示银行账户不显示发放单位名称,还需提供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银行证明材料);

5.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发票、房产证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6.夫妻双方同时申报购房补贴,或一方申报但住房权利人仅登记为配偶一人的,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7.《申报人承诺书》;

8.申报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由所在单位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1年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可直接在“电子社保卡”、“烟台一手通”APP等渠道查询下载);

10.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须提供《用工单位确认书》(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同时加盖公章);

11.已申请过烟台市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的,需提交烟台市购房补贴银行凭证

12.特殊情况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申报流程:符合政策的人员按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后,以用人单位为申报主体,向相应的受理部门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申报受理

(一)中央、省属、市属驻高新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同时受理。

(二)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出资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一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如市管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同时受理。

(三)中央、省属、市属、区属党政群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财力保障级次划分,谁保障、谁受理。

(四)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须均为高新区核心区内的法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向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提出申报。

(五)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

四、审核公示

申报工作结束后,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批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因涉密问题不宜对外公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对外公示,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示。

五、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社保卡。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申请我区购房补贴时,如已享受市级购房补贴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领取我区购房补贴后,如获评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可享受相应市级购房配套补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需向我区退回之前申领的购房补贴或仅领取补贴差价部分。

(二)一套住房的购房金额不得低于基于该套住房申报的购房补贴金额。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申报条件时,可依据同一套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若属非夫妻关系的产权共有人,只允许其中1人申报(须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但申报时已结为夫妻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可申报。申报人所用住房为配偶婚前单独购买的,不能依据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

(四)关于申报人的界定

1.申报引进人才购房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人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本科、硕士、博士均要求学位学历双证齐全);

②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按月领取工资薪酬。非按月领取工资薪酬的,须逐个实地予以核查;

③申报人申报时须在高新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在高新区处于工作在职、社保在缴状态。当月入职、开始缴纳社保但在次月开始发放工资的,入职当月可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生育期间由国家发给生育津贴的,视同正常领取工资薪酬,但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社保缴纳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的,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外,两个单位之间应存在紧密的隶属关系,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工资薪酬必须通过银行和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2.人才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基准,首次新引进的时间,足年足月足日计算。申报烟台市购房补贴政策的须符合市级年龄要求和标准申报高新区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以高新区购房补贴细则实施之日起,专科生须为35周岁(不含)以下。

3.毕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并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在单位就业和缴纳社保后,可按规定申请发放相关补贴。

)关于首次新引进的界定

首次新引进须为第一次来烟台市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须未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在查询和确认社保首次缴纳时间、缴纳记录过程中,同时考察社保缴纳与真实就业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保与就业的有机统一。

1.首次新引进人才的时间,以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须含养老保险)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经备案缴纳单一险种的,以在烟台市缴纳该险种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2.驻高新区高校在尚未纳入社会保险地方统筹前首次新引进的人才,时间界定原则上以其完成编制核准、调动等手续,工作后取得工资薪酬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其申报学历毕业后在烟台市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为准,毕业时社保已处于在缴状态的,以其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

4.博士后在站期间就由在站单位缴纳社保的,其首次新引进时间以出站留烟就业并缴纳社保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准。

5.已在烟台市缴纳社保的“三支一扶”人员,以其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

6.高新区以外用工单位在高新区使用并缴纳社保的劳务派遣人员,转为高新区用工单位或不再以派遣方式在高新区全职就业的,按其重新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

7.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单位)缴纳社保的,以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在烟台市落实正式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缴纳社保起始月的最后一天作为首次新引进时间(此前已在烟台市就业的除外)。如有其它类似培训项目,依此执行。

)关于申报单位的界定

申报单位的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均需在高新区核心区范围内,且应在省直、市直或高新区缴纳包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属高校、科研机构、海关、银行、保险、证券、电力、邮政、通信、烟草、盐业、港口、机场等单位,确需在烟台市或高新区仅缴纳工伤等单一险种的,实行备案名单制管理。缴纳单一险种但未能纳入备案名单范围的,不得申报相关购房补贴。

)关于高新区核心区四至范围的界定

东至辛安河(含东谭家泊村用地东边界)、南至庙山山体、北至海滨、西至草埠村用地边界的范围内。

)关于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界定

1.新建商品住房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其土地用途必须为城镇住宅用地。购买住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等非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得以该住房申报购房补贴。购买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2.新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且签订购房合同、购房预付款(含意向金等)或首付款支付等购房行为时间均应在2022年10月31日及之后。

3.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金额,以网签备案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关于“双一流”高校和全球前200名高校的界定

1.“双一流”高校学士本科生,包括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所有学科专业的学士本科生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学科专业学士本科生。“双一流”高校,以国家教育部历次公布实施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为准。

2.全球前200名高校(含单项排名全球前50名高校),以申报人毕业年度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QS世界大学排名实施之前毕业的,以最早一期QS世界大学排名为准。

七、注意事项

1.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年内取消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高新区任何人才补贴项目。

    2.申报人如同时符合烟台市和高新区购房补贴政策,则须先行申领烟台市购房补贴。待烟台市购房补贴发放后,一并向高新区提交烟台市购房补贴银行凭证,高新区审核无误后予以补差额。    

3.申报单位必须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发给申报人工资薪酬,如果银行流水中不显示对公账号单位名称,需要出具银行开户许可证。

    4.申报单位出具的所有申报材料均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须扫描成PDF文件。单位工资发放证明和个人银行流水中所显示的近12个月必须与申报补贴的月份一一对应。近12个月工资流水文件中要用下划线、红色边框等显著方式标记出来,以便审核。   

5.申请购房补贴时,申报单位注意系统填报的购房合同要与申报人购房合同原件编号一致。

    6.申报人已到申请时间或具备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请立即给申报人申请补贴,不要拖至年中、年末批量办理。

7.申报人提供的社保卡银行账户须精确到支行或者分行。

8.申报人的社保卡须开通社保卡金融账户,以确保补贴金额能及时打到社保卡金融账户中。

    9.联系电话:0535-6925304。

 

本细则有效期与《烟台高新区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烟202232号)一致烟台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申请烟台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承诺书.doc

高新区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docx

用工单位确认书(模板).docx

产权共有人同意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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