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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493023330P/2021-06122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机构: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烟台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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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烟台高新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提高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制止惩处各类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高新区实际,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烟台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3月15日,烟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烟安办〔2021〕32号);2021年3月17日,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共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在2019年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改善了举报奖励办法情形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奖励标准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各项部署,结合最新安全生产各项规定,2022年3月19日,烟台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烟台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二、文件内容

一是明确了举报奖励受理范围。《办法》规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举报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根据《办法》,对于举报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50万元的奖励;按照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分别给予举报人3-30万元的奖励。

三是明确了举报受理途径。根据《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四是明确了举报奖励发放程序和资金渠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兑现,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五是严格保密要求。《办法》严格规定相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给予举报人最大程度地保护,真正保障群众的监督权、消除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放心监督,真正发挥好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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