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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1-06082 成文日期: 2021-12-08
发布机构: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上级文件《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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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出席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问:请问“两高两部”《意见》下发以后,将会给监狱执法办案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答:“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印发,不但对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全面准确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党组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在顶层设计层面,制定出台一系列减刑假释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篱笆。在规范执法层面,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警务督察,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深入开展监狱综合治理,推进监狱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在监督制约层面,形成内部监督、纪检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高效执法监督体系。在狱务公开层面,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渠道畅通的执法公开机制,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计分考核制度建设方面,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虚假改造。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意见》下发后,我们将要求各地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树牢办案思维,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发挥减刑假释的刑罚功能,激励罪犯积极向好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总之,在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包括监狱在内各办案机关,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转变理念,树立办案思维,不断完善执法办案机构,配齐配强办案力量,针对性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机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发挥减刑假释的刑罚功能,实现激励罪犯积极向好改造,为社会增加安定和谐因素的刑罚目的。

     

    问: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游蓉答: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长期以来给予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就刚才的问题,我向各位报告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    

    中央部署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公安部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领导全国公安机关扎实组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全力整治顽瘴痼疾,确保公安机关规范公正执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依据法律规定,看守所职责主要是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羁押监管,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出台以后,全国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报请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    

    一是严密各项证据材料,做到有事实有依据、可追溯可查证,准确反映罪犯服刑改造表现。    

    二是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法庭调查和庭外调查核实,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三是协助人民法院建设远程视频庭审系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四是自觉接受执法执纪监督。                     

     

    问:检察机关如何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答:《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意味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查、办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和杜绝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问题。下一步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落实好这一《意见》。    

    一是要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更好发挥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功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规范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主动换位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认真开展全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将按照《意见》要求,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以及审判机关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全流程同步监督,通过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出席法院开庭审理发表检察意见等,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罪犯,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法问题。   

    三是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证据,既审查罪犯客观表现,也审查罪犯主观表现;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也审查罪犯是否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既审查罪犯是否具备立功等减刑条件,也审查罪犯违规违纪被处分情况,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四是强化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践证明,巡回检察是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巡回检察力量集中、方式灵活等制度优势,发现并纠正了一些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优势,深度接触在押人员和干警,全面掌握监狱犯情狱情,及时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等,为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准确提出检察意见打好基础。通过做深做实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纠正违规违法“减假暂”。    

五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还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今年6月高检院组织对江西省赣江监狱罪犯翟某某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取得了较好效果。

    

    问:下一步,为确保《意见》得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答:《意见》作为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守正创新,敢于担当,自我加压的具体体现。客观来说,在当前条件下,《意见》所规定的各项举措要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付出努力才能实现。下一步,为逐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机制。《意见》下发后,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并高度重视实质化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意见》实施的具体情况。同时,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与措施,着力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做到情况有掌握,问题有对策,措施有效果,为《意见》内容的落地落实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完善庭审程序。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强化法庭调查等工作环节,确保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积极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沟通协调,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强化各自职能作用发挥,又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使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推得开、立得住、经得久。    

    三是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下监督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件评查和业务交流,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断统一裁判的尺度和标准。同时,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努力解决说理不透彻、说理不充分、说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强化文书说理,倒逼案件审理更加实质、规范,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四是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我们深知,案件办理质量与办案法官的能力水平紧密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大对减刑假释法官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包括“同堂培训”在内的各种形式培训班,增加地方法院法官学习交流的机会。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在配强配足审判力量的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业务培训,不断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代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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