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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0-00871 成文日期: 2020-02-26
发布机构: 高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管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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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高新区管委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公文制发工作的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政府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公文印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无法确定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应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产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保密审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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