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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2020-00874 成文日期: 2020-02-26
发布机构: 高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组配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管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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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烟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本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上级机关要求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四)不按管委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公开禁止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的;(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执行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消除影响的,可以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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