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日期:2020-02-20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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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企业:

2月10 日,市医疗保障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20〕 16 号),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2月19日,因国家政策调整,人社部门暂停受理缓缴申请。为保证工作有序衔接,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

(二)受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填写《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和《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后,携带能体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到区社保中心基金征缴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转交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材料不齐的,告知具体原因。

(二)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将每周受理的申报材料汇总、初审后,及时将符合缓缴条件单位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三)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医疗保障局对各区市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由企业与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四)上报情况。疫情结束后,市医疗保障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先统一暂定为3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缓缴期满, 企业应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因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需要减员的,企业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暂定3 个月。

(三)缓缴相关表格请到微信公众号“烟台高新人社”下载,具体缓缴事宜请咨询烟台高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基金征缴窗口,咨询电话:6922047。

烟台高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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