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售药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0-02-18   访问量: 
字号: 分享到:

区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活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区零售药店管理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设置测温点,先测温后售药。所有进入药店人员必须开展体温检查,所有进入药店人员必须戴好口罩(门口应有醒目提示标识),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体温异常的顾客禁止进入药店。对体温异常者,建议委托其他人代购,督促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电话:6922162)。测温点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腋下温度计、手消液、纸巾、纸篓等物品。购药人员较多时,引导间隔1.5米排队,防止人员聚集。

二、信息登记、便于追溯

严格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对进店购买退烧、消炎、止咳类药物(具体品种随疫情防控需要可增加)的顾客,实行强制出示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登记购买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所购药品名称、数量,若购买者非药品使用者,同时登记药品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以及其是否有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外出史等信息备查,每日将购买退烧、止咳类药物顾客信息汇总报告区市场监管局。

三、从业人员个人防护

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上岗,工作期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按照要求,要严格做好药店内部消毒,每天消毒不少于两次,重要部位随时消毒,每天通风3次以上,每次不少于30分钟,避免交叉感染。

四、加强行业管理

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准入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条件或落实不到位的药店,暂停营业三个月。

烟台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和专家组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