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

日期:2020-02-1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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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来返高新区的非烟台市市辖区(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高新区,下同)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及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所在辖区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所有来返高新区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委会登记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温州等)旅居史、接触史的所有流动人口,除及时主动报告外,还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有房屋已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承租人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发现体温超过37.3度的,应立即向疾控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

  四、出租房房主要经常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用租赁房屋,配备消防安全器材,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五、用工单位招录使用非烟台市市辖区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烟员工时,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公安机关。同时,应当协助配合疾控部门了解务工人员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 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发现有重点区域员工的,应电话通知先暂缓上班,并按属地要求及时报告登记相关信息,做到全覆盖、不遗漏。一旦发现有疑似病人,要立即与疾控部门联系。

  六、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内实行居家隔离措施的,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若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后应及时向属地居委会报告。

  七、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现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可通过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http://www.jzz.gov.cn/net.do)和“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相关业务。

  八、凡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动人口本人、用工单位、出租房房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

  九、广大人民群众发现重点疫区来高新区人员或与重点疫区来高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报告高新区疾控中心电话:0535-6925276或拨打110电话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0年2月12日


相关链接:烟台市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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