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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685945815p/2019-05349 成文日期: 2019-04-18
发布机构: 高新区工委管委办公室 组配分类: 集中采购目录

高新区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进口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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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部门、马山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统筹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鲁财采〔2016〕62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烟财采〔201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授权,制定《高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预算项目内,单项或者二级品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除外)批量采购合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如为:同一预算项目内,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同一预算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执行,即: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采购范围和采购流程

(一)单项政府集中采购

1.采购范围。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除外。

2.采购流程。采购人根据年初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自主择优选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参照《烟台市政府采购标准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对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委托区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参照《烟台市政府采购标准化》中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定点采购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家具、印刷、厨具等项目实行定点采购。财政部门经公开方式确定上述项目定点供应商,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中自主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规定,进口产品采购统一推行进口产品目录制。区级预算单位需购买《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进口产品目录》)内进口产品且编制预算时已明确的,不需报送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未在《进口产品目录》内的,或预算编制时未明确《进口产品目录》中相应产品的,应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进口产品采购申请。其中,属于《进口产品目录》内的,不需要附专家论证意见;凡《进口产品目录》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五、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实现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目标之一。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六、注意事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管理

区直各预算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按高新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区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具体金额由采购人参考相关标准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标准按烟财采〔2017〕8 号文,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执行。高新区非异地范围包括高新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昆嵛山保护区。请区直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酌情考虑采购成本。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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